为了进一步健全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1〕1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贺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准入退出条件及办理流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2年12月2日下午6:00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网址:http://zjj.gxhz.gov.cn/)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通过信函形式反馈的,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并将书面意见和建议邮寄(邮政编码:542899)或直接送至贺州市八步区新风街46号市住建局6楼608室;
三、通过传真形式反馈的,请将意见和建议发至:0774-5137892(请在意见建议传真首页右上角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的,请将意见和建议发至我局房改办业务邮箱,邮箱地址:hzsfgbfgk@163.com。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8日
附件:
贺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准入退出
条件及办理流程
(征求意见稿)
一、保障对象范围
(一)在本市就业(含灵活就业)或创业且无自有房产的新市民、青年人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住房困难人员。
(二)距离城区较远或选址在产业园区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向在城区内有自有房产的新市民、青年人及产业园区职工(含投资建设单位及其委托运营单位员工、园区内其他企业员工)供应。
二、准入条件和申请审核流程
(一)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申请地居民户籍或在申请地就业、创业;
2.申请人年满18周岁(已婚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应与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收养关系);
3.申请人及其他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无自有产权住房(园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除外)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二)申请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1.《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其他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3.申请人及其他共同申请人婚姻状况材料;
4.申请人就业或创业情况材料;
5.申请人及其他共同申请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6.申请人信息查询授权书。
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由用人单位整体租赁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材料可以适当简化,具体由项目所在地县(区)级住房保障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三)申请家庭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到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现场提交《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申请表》等相关申请材料,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负责受理资格申请。
2.初审。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项目所在县(区)级住房保障部门。
3.复核。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家庭准入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
4.承租。申请人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与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相关手续。
四、租金
(一)租金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后,报项目所属市级或县(区)级人民政府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确定或调整后,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在1个月内报项目所在县(区)级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二)租金收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直接向承租人收取。政府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资本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用人单位自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由企业或用人单位自行管理。
五、租期、续租和退出
(一)租期。承租人与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续租。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向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予以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依合同限时办理退出手续。
(三)退出。承租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有权解除、终止或不再续签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并报项目所在县(区)级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
1.承租人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
2.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约定应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3.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被取消配租资格并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如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退出的,应向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申请并经其同意后,可给予一定时间的过渡期,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过渡期租金按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价格缴纳。承租人自然死亡的,自动退出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监督管理
(一)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对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保障资格开展动态抽查,发现入住人员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督促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予以腾退。
(二)申请人以隐瞒、虚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计入诚信档案。
(三)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严格按准入条件进行受理审核的,由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情况,可对保障范围和准入退出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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