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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贺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3-04-03 16:59     来源: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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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对贺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贺住建规〔20202号)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请有关单位对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反馈意见,于47日前将修改意见纸质版(盖章)和电子版反馈至贺州市住建局建管科,逾期视为无意见,电子信箱:hzjgwjgk@163.com联系人:罗远珍,联系地址:贺州市八步区新风街46号市住建局508,联系电话:0774-5137850

  

附件贺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331

附件

贺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建设工程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信用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的建设管理。

第五条信用信息由产值、纳税情况、获奖情况以及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产值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加入贺州市建筑业统计库,每季度的建筑业产值情况。

纳税情况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每年度累计在贺州市行政区域内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情况。

获奖情况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及本地建筑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国家、住建部、各级政府、住建部门组织的优质工程、技术创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等评先评优活动的获奖情况。获奖情况加分上限50分。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和履行社会责任,获得各级政府、住建部门以及市级相关部门的认可、奖励或表彰的行为信息。良好行为加分上限50分。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存在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综合管理等方面的不良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受到县级以上住建部门以及市级相关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行为信息。不良信用扣分不设下限。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由产值、纳税情况、获奖情况以及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构成。具体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详见附表。

第七条信用信息设定有效期,信用信息的有效期自该信息参与信用评价之日开始计算,原则上有效期为一年(评价标准另外明确有效期的除外)。在有效期内,该信用信息参与实时评价,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参与实时评价,转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的产值、纳税情况,由住建部门向市统计部门、税务部门采集。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获得国家、自治区各类奖项信息,由获奖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市住建部门申报。

第十条 其余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由作出通报表扬、通报批评的住建部门采集并认定。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认定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由住建部门录入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信息实时同步在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布。

公示期内的信用行为不参与信用评价计分,公示期满即参与信用实时评价计分。企业和个人若对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向住建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以单位名义申诉的,必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诉的,必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住建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处理并答复当事人。

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者纠正;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无错误的,维持原认定结果。

异议处理期间,被异议的信用信息暂不纳入信用考核计分。

第十三条 依据本办法评价得到的信用评价分值分为四类:基本信用分+获奖情况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

四类分值分别对应运用到贺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中。分值的具体运用方法在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

信用评价分超过100分的,按100运用到招投标活动中。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初次参加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或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中无信用信息的,企业信用评价分按零分运用到招投标活动中。

第十五条 本办法2023日施行。

附表:贺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考核(计分)标准



附表

贺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考核

(计分)标准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计分)标准

备注

产值:

企业加入贺州市建筑业统计库,对贺州市建筑业产值作出贡献的,按其季度产值完成值在建筑企业中的排名情况加分。

每季度产值:排名第1-10名的加30分;排名第11-20名的加25分;

排名第21-30名的加20分;

排名第31-40名的加15分;

排名第41-50名的加10分;

排名第51-60名的加8分;

排名第61-80名的加6分;

排名第81名以后的加2分(无产值的企业不加分);

区外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子公司的,自子公司注册成立起3年内,母公司可与子公司同时获得产值加分。

纳税:

企业在贺州市依法纳税的,按其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总额在建筑类企业中的排名情况加分。

年度:排名第1-10名的加20分;

排名第11-30名的得12分;

排名第31-60名的得8分;

排名第61-100名的得4分;


(最高加50分)

1.获得国家级奖项:鲁班奖、詹天佑奖、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每个得20分,有效期36个月;

1.同一项目分别获得国家、自治区及市级同类别奖项的,取最高加分值,不同时重复加分。2.同一项目多个单体、标段或者QC小组同时获得同类奖项的,视为一个获奖项目。

3.区外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子公司的,自子公司注册成立起3年内,母公司或子公司承建项目获奖的,母公司与子公司可同时加分。

2.获得部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国家优质工程奖(中施协评审)每个得20,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优秀住宅小区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之星的,每个得15,有效期24个月;

3.获得建设工程BIM大赛(中建协组织)BIM技术综合或者BIM单项一类成果的,每个20,有效期12个月;

4.获得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中建协评审)一类成果的,每个得5分;二类成果的,每个得3分,有效期12个月;

5.获得广西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一类成果的,每个得3分,二类成果的,每个得2分,有效期12个月;

6.参加市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文明工地奖项评比,但没有获奖的,2;参加并获得贺州市建设工程麒麟尊杯奖(最高质量奖)和贺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等奖项的,或本地企业在外市项目获得市级麒麟尊杯奖(最高质量奖)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每个加15;参加并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广西优质工程(真武阁杯)等奖项的,每个得25,有效期12个月;

(最高加50分)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活动获得各级人民政府或住建部门通报表彰或表扬的,国务院通报每次加20分,住房城乡建设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通报每次加15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贺州市人民政府通报每次加10分,市级住建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通报每次加8分,县、城区住建部门通报每次加3分。


2.响应党委、政府的号召,配合住建部门积极参与乡村振兴、脱贫人员就业等工作,获得市委、市人民政府或市住建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0分,获得县委、县人民政府或县住建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加6分;企业与脱贫村结对帮扶,取得良好效果,获得市委、市人民政府或市住建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加8分;获得县委、县人民政府或县住建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加4分;(结对帮扶效果以年度评估结果为依据。)


3.响应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号召,履行社会责任,配合市住建部门完成全市性各类重大活动、抢险救灾等工作,并获得通报表扬的,每次加5分。


4.企业在我市积极开展新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获得市住建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加5分。


5.配合市级住建部门党组织、工会等完成基层党建(含党员服务站建设、项目工会建设)工作,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每次加3分。


(最高加50分)

6.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的工程项目,被县(区)住建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每个项目加5;被市住建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每个项目加8;被自治区住建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每个项目加12


7.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项目被市级住建部门评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项目的,每个项目加3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分级评定被市级住建部门评定为A级的,每次加3分,评为B级的,每次加2分。


8.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建的项目被住建部列为装配式建筑、BIM技术以及钢结构建造等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加15;获得绿色建筑二、三星级评价标识且被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或者被自治区住建厅列为装配式建筑、BIM技术以及钢结构建造等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加10;被市级住建部门列为装配式建筑、BIM技术以及钢结构建造等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加5


9.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建的项目建设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取得良好效果,并获得住建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加3分。


10. 因其它情况获得住建部门通报表扬的,酌情加12分。


1.企业未按时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缴纳处罚金的,每次扣1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缴纳处罚金的,每次扣3分。


2.企业未按要求参加住建部门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视频会议、根治欠薪协调会、约谈会等会议,被住建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3.企业参与违法建设的,每发现一起扣6分。


4.企业存在违法分包、挂靠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扣6分。


5.投标人放弃中标或者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或者串通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每次扣10分。


6.企业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每次扣6分。


7.在日常施工生产过程中,因落实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措施不到位,同一建设项目被市整治办累计2次下发整改函的项目,每个项目扣1分;被媒体曝光的,每次每个项目扣1分。


8.在日常施工生产过程中,未按相关要求做好实名制工作,在广西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平台上因项目工人采集率、考勤率、桂建通绑卡率、银行代发率和专户绑定率等考核指标不达标,被市住建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被自治区住建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9.未按住建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报送有关安全生产、扬尘整治、根治欠薪、工程进度等自查自检报告、总结、数据或拒不服从监督管理的,每次扣3分。


10.在各项检查中被住建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达停工通知书,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每次扣3分。


11.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1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项目不符合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要求,被住建、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以及市整治办、市治欠办等专门机构约谈或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经责令整改仍未按时完成,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每次扣5分。


1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项目被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列入严管工程名单的,每次每个项目扣3分。


1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项目施工中使用无资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被纳入建筑垃圾运输行业不良信息名录或建筑垃圾运输行业黑名单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每次扣5分。


15.在日常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未严格落实一金七制度,发生欠薪投诉未积极、妥善处理,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桂建通平台考勤不合格被通报批评的,扣2分;有围堵市政道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或发生信访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扣8分;经相关部门协调,未能妥善处理并导致农民工多次集聚讨薪,影响恶劣被通报批评的,扣10分。


16.存在合同履约不到位、人员设备投入不足、履职不到位、质量安全整改不到位被住建部门约谈的,每被约谈一次扣3分。


17.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资质申请、资质变更、资质核查、桂建云审核等建设管理业务受到住建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通报批评扣5分。


18.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扣5分;发生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310人死亡,或者1050人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500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扣10分;发生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1030人死亡,或者50100人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1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扣20分;发生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1030人死亡,或者50100人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1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扣20分;发生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扣30分。


19.违反规章,造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失控并被通报的,每次扣10分。


20.因其它情况被住建部门通报批评的,酌情扣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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