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车库出售行为、促进房地产行业 平稳健康发展,我局草拟了《贺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车库出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请提出修改 意见,如有意见,请于10月18日前将修改意见(盖章)扫描反馈至市住建局房地产科邮箱fck7822@163.com,逾期视为无意见。联系人:李超,联系电话:0774-5139768。
附件:《贺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车库出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5日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贺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车库出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车库出售行为,保护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车库出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单位出售的商品房小区项目的专有产权车位、车库(指规划用于停放汽车,非人防工程,依照房产测量规范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可出售的车位、车库,以下统称“车位”)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提交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当将该项目车位规划配置情况在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明确,规划的车位按在住宅、商业、办公等不同功能用途房屋的车位分配数量、位置布置、销售数量及范围分别列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将经审核通过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并在销售现场及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的车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后,可按照规定进行出售。车位办理现售的,在满足本小区业主(含单位和个人)购买需要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剩余车位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其销售价格按照商品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拟出售车位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需将拟出售车位情况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小区业主提出购买意向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满足小区业主的购买需求。
(一)车位办理预售许可的,住宅套数与车位规划配置比例小于等于1:1时,一套房屋只能购买一个车位。住宅套数与车位规划配置比例大于1:1时,在保证本建筑区划内每套未售房屋可配售或配租一个车位的前提下,建设单位方可将剩余的车位出售给本建筑区划内需要购买两个或两个以上车位的业主;
(二)车位办理现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申请办理现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车位及配套商品房均应办理现售手续。在保证本建筑区划内每套未售房屋可配售或配租一个车位的前提下,建设单位方可将剩余的车位自由上市交易,购买对象不受限制;
(三)车位办理现售且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已全部销售完毕、仍有车位未售出的,可将剩余车位整体转让。
四、在项目预售阶段,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的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物业买受人已经购买该项目房屋的具体房号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编号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号。
五、在项目预售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售房屋退回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公开销售的,购房人已签订了车位或车库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应当同时解除相应的车位或车库买卖合同,政府部门应同意撤销备案。
六、本《通知》自2023年9月 日起施行,本通知相关措施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政策的,遵照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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