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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2-611687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文日期:2022年11月04日
标  题: 贺住建发〔2022〕21号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贺住建发〔2022〕21号发布日期:2022年11月04日

贺住建发〔2022〕21号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2022-11-04 17:50     来源: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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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在基坑和边坡工程施工中,多次出现危及毗邻建(构)筑物及居民人身安全的情况,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为切实加强建筑基坑和边坡工程管理,规范基坑支护设计及开挖施工行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坑和边坡工程分类

(一)深基坑和高边坡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的基坑工程。高度大于5米的土质边坡、高度大于8米的岩质边坡,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高度,但边坡上下影响范围内有建(构)筑物的边坡工程。

(二)一般基坑和边坡:开挖深度在3米至5米之间,地质条件、周边环境简单的基坑工程;高度在3米至5米土质边坡、高度在3米至8米岩质边坡。基坑和边坡开挖深度或高度3倍距离内无建(构)筑物的基坑和边坡工程。

二、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对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现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包括周边建筑物基础、结构形式,地下管线分布图等)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一)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前,应对影响范围(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基坑开挖深度3倍)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筑工程施工情况进行前期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建设单位无法获取规定的资料时,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调查。调查范围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设施情况确定。一般应当自深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延伸相当于3倍深基坑开挖深度或者降水深度的距离。

(二)建设单位应在基坑施工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受施工影响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同时对第一视野内的建(构)筑物进行二等水准以上的沉降、倾斜观测。

(三)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工程特点、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等实际情况,工程概预算应能足额保障基坑工程安全实施,严禁压缩合理工期、压减安全经费。当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各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积极组织抢险。造成相邻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鉴定并组织修复。

三、基坑和边坡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基坑和边坡工程安全和相邻设施安全。

(一)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深基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本规定组织岩土工程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评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项目管理机构,施工环节,施工机具,材料保障,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控制措施,相邻设施的保护、监控措施,出现异常或者险情时的应急措施等。

(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注意开挖深度和支护时间的关系,及时施工支护结构。严禁超挖或者超过设计允许荷载值在深基坑周边堆载;严禁在锚杆未经抗拔检验或者未张拉锁定的情况下开挖下层土方。

(三)施工单位应当随时观察和掌握降水过程、支护结构施工、土方开挖、基础施工等各阶段对深基坑及相邻设施的影响。当发现支护结构、相邻设施或者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各有关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当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四)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技术标准、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监测方案等,针对深基坑工程的不同特点,制定监理方案。监理方案应当明确旁站监理部位和施工环节。对施工方案及监测方案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对各项施工数据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并严格监督方案的实施。

(五)监理单位在深基坑变形超出预警值时,应当下发暂停施工的通知,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进行安全复核。当变形达到设计控制值,或者周边建筑、地表、管线变形速率加大,出现渗水、流沙、管涌等险情时,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作业,协助建设单位召开专家会议,及时按专家和设计的要求责令施工单位采取卸载、回填反压、加固等措施。情况严重时,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撤离人员。

四、按方案作好深基坑和边坡工程及相邻设施的监测工作,及时向相关单位提供监测报告。

(一)监测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针对深基坑特点和相邻设施现状,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当经过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确认。监测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监测频率、监测方法、监测精度、监测结果分析和监测信息反馈等。

(二)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监测工作应当从深基坑施工开始,至深基坑回填后结束。当遇到雨天或者实测变形接近预警值时,应当增加监测频率。

(三)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提供监测报告。同时,监测单位还应当及时向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报告最新监测结果,正常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异常情况或者超预警值时应当立即向参建各方报告监测结果并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基坑和边坡工程施工完毕,参建各方应及时验收。

基坑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企业应尽快完成基础工程施工及土方的回填工作。永久性边坡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不少于2年的边坡监测。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11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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