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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3-240885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文日期:2023年02月27日
标  题: 贺住建发〔2023〕1号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贺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车库出售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贺住建发〔2023〕1号发布日期:2023年02月27日

贺住建发〔2023〕1号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贺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车库出售管理的通知

2023-02-27 18:30     来源: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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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车库出售行为,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车库出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的商品房小区项目的专有产权车位、车库(指规划用于停放汽车,非人防工程,依照房产测量规范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可出售的车位、车库,以下统称“车位”)的出售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的车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后,可按照规定进行销售或租赁。车位应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含单位和个人)需要,车位不得销售给该项目购房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并提前7日向业主公示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人可以临时按月将剩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前存入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当地商业银行设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支付其代垫的维修资金。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提交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当将该项目车位规划配置情况在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明确,规划的车位按在住宅、商业、办公等不同功能用途房屋的车位分配数量、位置布置、销售数量及范围分别列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将经审核通过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并在销售现场及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五、车位办理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住宅车位配置情况按以下规定对车位进行销售并申请办理车位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

(一)住宅套数与车位规划配置比例小于等于1:1时,一套房屋只能购买一个车位;

(二)住宅套数与车位规划配置比例大于1:1时,一套房屋可以购买两个车位;   

(三)非住宅业主应购买属非住宅配套的车位,购买车位数量与非住宅配套车位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所持有非住宅建筑面积占建筑区划内非住宅建筑总面积的比例。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的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物业买受人已经购买该项目房屋的具体房号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编号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号。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申请办理现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车位及配套商品房均应办理现售手续。办理现售备案后,仍有未售车位的,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位销售信息和情况在该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3个月仍未能全部售出的,该项目物业买受人可以购买多个车位。

八、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办理现售备案的,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现场公示车位规划配置情况。自公示之日起3个月内,一套房屋可相应购买该项目1个车位;3个月后向该项目物业买受人放开销售限制,并在放开销售限制10日前进行公告,一套房屋可购买该项目多个车位。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售房屋退回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公开销售的,购房人已签订了车位或车库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应当同时解除相应的车位或车库买卖合同,政府部门应同意撤销备案。

十、本《通知》自2023年2月27日起施行,本通知相关措施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政策的,遵照相关政策执行。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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