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强化我市绿色建筑在设计、施工、验收环节的监督管理,促进绿色建筑健康平稳发展,现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通知》(编号:20231086)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要求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工程质量专项验收督促指导工作,具体监督实施工作由各级节能办(墙改办)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协助工作。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依法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负责。
二、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同步进行。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建单位按照绿色建筑验收规范要求开展验收工作。各有关项目责任主体和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质量验收规范》(DBJ/T45-068-2018)的要求,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三、绿色建筑专项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节能办(墙改办)提交绿色建筑专项验收资料、广西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自查表、广西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核验表,验收资料按《绿色建筑质量验收规范》(DBJ/T45-068-2018)附录C的要求,自查表、核验表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通知》(编号:20231086)要求。
附件:1.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通知
2.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桂建发〔2019〕11号)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14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