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2-179940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2022年05月13日 |
标 题: 贺住建规〔2022〕1号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贺州市物业管理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贺住建规〔2022〕1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20日 |
各县(区)住建局、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贺州市物业管理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市物业管理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以下简称“首次筹备经费”)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首次筹备经费的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首次筹备经费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首次筹备经费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建设单位缴纳首次筹备经费,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首次筹备经费的支取、使用、核销等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矛盾纠纷。
第四条 首次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首栋物业销售手续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缴存首次筹备经费。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首次筹备经费专用账户,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核准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3元的标准缴纳首次筹备经费,单个物业管理区域总费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少于1万元。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建物业建筑面积、业主户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筹备工作时限、楼栋数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可适时调整建设单位交存的筹备经费缴纳标准。
第七条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预售许可和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缴存首次筹备经费的情况。
第八条 首次筹备经费主要用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及会议期间所需的办公用品、资料印刷、会务、宣传、交通、通讯、误餐补助以及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第三方等必要费用的支出。
第九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首次筹备经费预算,经半数以上筹备组成员签字同意,筹备组正副组长签字同意后,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预算报告申请预支首次筹备经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征求所属社区(居委会)意见,核实并划拨首次筹备经费预支款。
申请预支额度一般不超过首次筹备经费总额的60%。
筹备组应指定或委托2名以上筹备组成员领取和管理预支的筹备经费。
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按照经核实批准的预算列支首次筹备经费。突破预算开支的,应当事前征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选举结束后,筹备组应当将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包括经费开支原始单据、预算执行报告等资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筹备组实名提出意见和建议,筹备组应当及时解释说明,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结束后,由筹备组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
第十三条 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符合财务会计管理要求的原始凭证、预算执行报告等资料及其公示情况;
(二)业主对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核销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核定首次筹备经费低于预支额度的,核销申请人应当将差额部分退还至筹备经费专户。核定首次筹备经费超出预支额度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核销申请人拨付超出部分。核定首次筹备经费超出首次筹备经费交存总额的,超出部分不予核销。
第十五条 首次筹备经费结余资金作为业主委员会换届使用。
第十六条 2021年1月1日后办理首套房销售手续的物业管理区域但尚未交付使用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