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2-205033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2022年06月02日 |
标 题: 贺住建规〔2022〕3号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贺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 |
发文字号:贺住建规〔2022〕3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09日 |
各县(区)住建局,各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贺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贺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八步区、平桂区辖区内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居民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交存标准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步梯房50元/㎡,电梯房70元/㎡的标准交存。
三、交存方式
(一)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销售手续前预交至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当地商业银行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手续前,应将现售商品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全额交存至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当地商业银行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支付其代垫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建设单位在解除预售资金监管前,应将剩余未售房屋的物业维修资金全额存入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当地商业银行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四)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益净收入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比例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当地商业银行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五)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转移。
(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措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续筹。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二)物业共用部位,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架空层、避难层等。
(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在使用上、功能上为住宅或者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给排水系统、供气管道及设施设备、供电线路及设施设备、空调系统、避雷设施、安防监控设施、智能化系统和音乐背景系统、树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天线、照明、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及公共雨、污水管道的疏通,不属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五、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必须制定书面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一)申请人(物业服务公司、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已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公司及业主委员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必须载明拟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名称以及取得相应资质施工单位出具的费用预算、维修时间、工期、质保期、费用分摊等内容。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由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相关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费用。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已在物业服务区域明显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需提交材料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表决确认书及使用方案业主表决意见明细表(须涉及受影响范围的业主或需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现场公示图片。
(四)使用建议、维修方案和工程预算报告。
(五)施工合同。
(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七、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流程
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单项使用30000元以下的,申请人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向所在城区住建局提出申请,城区住建局收到使用方案,通过实地勘察,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出处理意见后,申请人按照处理意见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单项使用金额30000元以上的,除需所在城区住建局实地勘察并提出处理意见外,还需经贺州市房产资金管理中心核实,申请人按照核实意见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
(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项目预算数额按《贺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审价实施细则》执行。
(三)维修工程竣工后,由城区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人员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材料由城区住建局备案。
(四)城区住建局向贺州市房产资金管理中心出具资金支付证明(附预算费用分摊业主表决意见明细表、业主表决结果确认书及维修发票复印件),贺州市房产资金管理中心凭资金支付证明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维修单位支付工程款。
(五)维修工作结束后,所支付的维修费用从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八、物业专项维修项目资金拨付流程
(一)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应在30日内向城区住建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发票复印件;
3.预算费用分摊业主表决意见明细表和业主表决结果确认书;
4.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现场公示图片。
(二)贺州市房产资金管理中心拨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金额按城区住建局出具的资金支付证明拨付至维修单位。
九、紧急情况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拨付流程
发生以下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紧急报告,城区住建局核实后出具支付证明,上报贺州市房产资金管理中心直接预拨维修资金:
(一)水泵、水箱(池)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电梯发生故障,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停运的。
(三)外墙墙面、建筑附属构件有脱落危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件的。
(四)屋顶或者外墙渗漏,严重影响房屋使用,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件的。
(五)专用给排水设施坍塌、堵塞、爆裂的。
(六)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缺失、破损严重的,危及公共安全,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七)其它严重影响业主生活安全的紧急情况。
维修结束后,发生的维修费用从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退还
(一)已经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出现以下情况可申请退还。
1.业主退、换已购商品房;
2.业主房屋因依法征收(拆迁);
(二)业主申请退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
2.退、换房协议,房屋拆迁证明等;
3.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原件;
4.业主本人身份证及转账银行卡复印件。
(三)贺州市房产资金管理中心受理提交的书面材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后,业主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维修资金退还业主。
十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一)贺州市房产资金管理中心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实时更新、公布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变动情况。
(二)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如实公示并及时更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收益、使用和结存情况,包括涉及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明细,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业主分户账中资金交存、收益、使用和结存情况等。同时通过其他便捷方式告知全体业主。每半年公布一次,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三)专户管理银行每月向贺州市房产资金管理中心发送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到户。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及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自治区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业主账户中的物业维修资金交存、利息、使用和结存情况可通过物业服务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密钥登录贺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系统进行实时查询。
十二、其他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区)可参照执行,原《贺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贺住建规〔2018〕1号)同时废止。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