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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重印件)贺住建规〔2024〕1号政策解读《关于印发贺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10-31 18:05     来源: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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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22年10月,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贺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贺州监管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贺住建规〔2022〕4号)。虽已取得初步成效,但实践过程中表明,对监管银行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管理措施仍需进一步加强与细化。因此,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贺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贺州监管分局印发了《贺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桂建房〔2016〕35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银保监局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意见的通知>》(桂建房〔2022〕1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广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房〔2022〕5号)。

三、《实施细则》政策要点

本次起草的《实施细则》共十四条,在原《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对监管银行、监管资金缴存、监管措施的管理。

(一)规范监管银行管理

一是参与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招标的商业银行应能够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备专用POS机用于收取购房款,使购房款直接进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二是监管银行应每月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交监管账户的明细报告。三是监管银行要确保监管账户的资金信息在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中实时共享,实现资金交存、申请、审核、拨付“全程网办”。

(二)规范设立监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必须在监管银行开设专用存款账户(监管账户),账户名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相关楼栋+监管专户”四个部分组成。

申请预售资金监管流程

(三)规范预售资金收取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配备专用的POS机,用于直接收取购房款至监管账户。此外,开发企业还应向购房者提供包含收款账户、收款账号及收款金额等详尽的收款信息,并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证明。

(四)规范工程进度节点确定

房地产企业申请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节点时,应登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上传申请节点对应的形象相片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的三方确认书,由监管机构进行核验。

确定工程进度节点流程

(五)资金监管措施系统化

一是规定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预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集团公司抽调,不得用于偿还任何借(贷)款本金和利息、缴纳土地款、罚金、税金、营销费用及支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二是对面临重大财务或管理问题、存在较大交付风险的房地产企业实施特别管理方式,包括“保交楼风险”项目及处遗项目的特别措施。三是明确了监管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后支付工程建设进度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设备款等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或者购房人因购房合同解除申请退还购房款的,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审核同意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支付,并向人民法院报告付款情况。

四、实施日期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贺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贺州监管分局关于印发贺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贺住建规〔2022〕4号)同时废止。

  五、解读机关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774-513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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