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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审价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1-05-18 15:12     来源: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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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一是提高使用资金监管水平;二是防范资金使用风险增强资金安全;三是有效防止虚增资金使用金额,维护业主利益。

二、制定依据

(一)《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调研情况的通报》(桂建房﹝2019﹞13号):“第三条(五)建立健全价格审核机制。加强维修资金使用项目价格审核工作,建立第三方维修工程价格审核机制,防范虚设维修项目、虚增报价或以次充好等资金使用风险;创建各类维修工程参考价格清单,增加维修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三、审价项目

住宅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申请使用维修、更新和改造资金,预算在2万元(含)以上的维修项目。

四、审价内容

  1.申请内容与实际使用是否一致;

  2.项目中所涉及产生的费用是否必要、合理;

  3.工程量、总价等是否真实、准确;

  4.材料、人工等价格是否客观、公正。

五、审价费用

①维修资金使用2万元至15万元的项目,审价费为1000元;②维修资金使用15万元至50万元的项目,审价费为2600元;③审价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并由辖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与审价机构进行结算。

六、审价流程

①由申请单位向审价机构提交审价申请表、施工内容、工程预算方案等申请材料;②审价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书面与房产资金管理中心进行联系确认;③符合审价条件的,审价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预算审价报告;④不符合审价条件的,审价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价申请退回申请单位,并书面说明退回原因;⑤使用维修资金预算审价结果向业主公示。


相关政策文件:关于印发《贺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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